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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案例分析刑法(1)

2004年3月13日12时许,甲某、乙某在光明小学附近,见小学生丙某(11岁)腰间带着钥匙,便尾随丙某到其家庭住处,在楼下伺机作案。13时许,丙某从家里出来,行至一.建筑工地时,乙某上前用胳膊猛勒住丙的颈部,致丙昏迷,甲某将其腰间的钥匙抢走。甲某、乙某用抢来的钥匙到丙家盗走彩电、电脑等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。同年5月15 日下午,甲某遇到乙某,乙某提议去“搞”辆摩托车,甲某表示同意。甲某、乙某假意雇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来到市郊大桥附近,以等人为由让丁某停车等候。乙某乘丁某下车之际,将摩托车开走,丁某欲追赶,甲某以乙某用其车去找人、等会儿就回来等理由稳住丁某。后甲某又以去找乙某为由,让丁某在原地等候,自己趁机逃走。经鉴定,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。归案后,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3月13日的犯罪事实。而甲某在交代犯罪情节上则避重就轻。( 中财2006年研)

问:

(1)对甲某、乙某抢走钥匙并人室盗窃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?说明理由。

(2)对甲某、乙某抢走摩托车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?说明理由。

(3)对甲某、乙某应如何处罚?

法学案例分析刑法(1)

1对甲某、乙某抢走钥匙并人室盗窃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?说明理由。

甲某、乙某抢走钥匙并人室盗窃的行为应当定为抢劫罪。此案犯罪目的是取得他人财物,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暴力行为(犯罪方法是抢钥匙后入室。抢钥匙既是实施财产犯罪的准备,也是实施抢劫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; 抢钥匙和移财是一个 犯罪行为的两个阶段,而非两种犯罪行为),因此,应当定为抢劫罪。

2对甲某、乙某抢走摩托车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?说明理由。

甲某、乙某抢走摩托车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。本案中,甲某、乙某以非法占有摩托车为目的,哄骗被害人丁某不追赶,使丁某出于自愿将摩托车交给甲某的手中,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,应定为诈骗罪。

3对甲某、乙某应如何处罚?

对甲某、乙某应当以抢劫罪、诈骗罪实施数罪并罚。同时,乙某对事实供认不讳,并主动交代了未经侦查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,可以对抢劫罪成立特殊自首,对两罪的处罚应考虑其认罪态度酌情处罚,甲某在交代犯罪情节上避重就轻,应考虑其犯罪情节酌情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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