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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(刑事证据的分类标准)

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(刑事证据的分类标准)

刑事证据的分类:即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,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,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,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,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可以对刑事证据进行不同的分类。

一、从证据的来源划分,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

  • 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。

1、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及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,是原始证据。也称为第一手材料。2、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,而是曾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,称为传来证据。例如,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,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,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本复印件等,都是传来证据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,第一手和第二手不是以法庭作为标准的。凡是公安,司法人员在接触某个证据之前没有经过传递,就是原始证据。如果经过了传递,就是传来证据。

二、根据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来划分,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

根据证据,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,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为。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。

1、有罪证据: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为的证据,是有罪证据。

2、无罪证据: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,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。

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(刑事证据的分类标准)

三、以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来划分,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

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,可以讲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。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实施;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,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。

1、 直接证据: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。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,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实施。

2、 间接证据: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、直接证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,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。

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。被告人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,实物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。其他言词证据多为直接证据,但也有间接证据。根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,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,必须遵守以下规则:

(1)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,即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、关联性、和合法性。

(2)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。

(3)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,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,没有矛盾,如有矛盾,必须合理地予以排除。

(4)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,得出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,确凿无疑的。

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(刑事证据的分类标准)

《高法解释》第105条规定,没有直接证据,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:1)证据已经查证属实;2)证据之间相互印证,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;3)全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;4)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,结论具有唯一性;5)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。

四、以证据的表现形式来划分,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

言词证据:是指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作为划分标准,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,即以言辞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,就是言词证据。包括: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、鉴定意见、辨认笔录都属于言词证据。

实物证据:凡是表现为物品,痕迹和以其他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,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,就是实物证据。包括:书证、物证、勘验检查笔录、都是实物证据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果记录的是声音,则是言词证据。如果记录的是形象,环境或者物品,则是实物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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